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3年度,77號
KSEV,113,雄司補,77,2024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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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補字第77號
聲 請 人 伍明村

相 對 人 黃宗程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
繳納調解聲請費,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
幣(下同)1,125,500元,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
,125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
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
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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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