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補字,113年度,34號
MKEV,113,馬補,34,2024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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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補字第34號
原 告 謝光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霞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,675元(計
算式:租金38,000元+水電費675元+違約金19,000元=57,675元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祝語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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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