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簡字第59號
原 告 謝武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福盛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
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52,013元【計算式:(土地面積213.09㎡×民國113年公告土
地現值2,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4+(建物課稅現值11,400元×原
告權利範圍1/4)=152,013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已繳之1,160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祝語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