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馬公簡易庭(刑事),馬秩字,113年度,5號
MKEM,113,馬秩,5,2024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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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馬秩字第5號
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

被移送蘇晨瑋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
3年6月22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1301042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蘇晨瑋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。
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。
理 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6月22日9時31分許。 ㈡地點: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路00○0號。
㈢行為:於上揭時、地,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壹把。
二、按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, 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該行為,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,次審 酌該攜帶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,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 時空,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攜帶該玩具槍有無產生安全上危害 之虞,即該玩具槍在外觀上近似真槍,使人乍見之下容易誤 認,致產生心理上恐懼或安全上疑慮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 開時、地,因與關係人陳宥彤發生爭吵而持玩具槍威嚇,業 經被移送人自承在卷,復經陳宥彤於警詢時陳述明確,並有 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澎湖縣政府警 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、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、現場平 面圖、現場照片附卷可佐。而觀諸上開現場照片,該玩具槍 之外觀及顏色乍看與真槍無異,令人難辨其真偽,且被移送 人在公眾得往來之公車總站出示該玩具槍,依一般社會觀念 ,已足以對人之生命、身體、安全構成威脅,有危害一般社 會安全之虞。是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5條第3款之「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」之規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、動機、手



段、智識程度,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 ,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扣案之玩具槍1把,為被移送人所有,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 卷,且係供違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,予以宣告沒入。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 4  日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起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吳佩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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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