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城簡字第37號
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童葉展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3年度偵字第262、3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童葉展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㈡部分業經告訴人甲○ ○撤回告訴,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,並補充本院調解筆錄為 證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 )。
二、核被告童葉展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害危害安全罪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。因家庭暴力防治 法對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,自應回歸刑法第305 條論科。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乙○○之子,告訴人乙○○因被告 連續3天砸家裡玻璃,心生恐懼,怕傷到被告之子,就在未 告知被告下,將其子帶到臺灣。被告獲知後竟未自省,反而 心生不滿,對告訴人乙○○為恫嚇,其犯罪動機、目的與手段 均有未妥。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,並徵得告訴人童葉火原諒 之犯後態度,與其前案紀錄顯示之素行與品行,警詢筆錄所 載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(依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,僅引用程序法條)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王珉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05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附件:
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2號
113年度偵字第376號
被 告 童葉展 男 24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金門縣○○鄉○○00○0號 居金門縣○○鎮○○○○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童葉展為乙○○之子,並為甲○○之前配偶,渠等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1、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童葉展竟為 下列行為:
㈠乙○○未告知童葉展將童葉展之子送往臺灣地區,童葉展心生 不滿,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 7時58分許,在金門縣○○鎮○○○○路00號3樓,以通訊軟體LINE 撥打電話向乙○○恫稱:「哪一天我會買汽油,做汽油彈炸進 去...丟1個汽油彈進去,我就不信那1棟不會炸掉...某1天 我就先炸新家,炸完炸舊家」等語,以加害財產、生命之事 恫嚇童葉火,致其心生畏懼,足生危害於安全。嗣童葉火報 警處理,為警查獲上情。
㈡童葉展與甲○○因兒子監護權問題發生口角,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,於113年2月28日6時30分,在金門縣○○鎮○○○○路00號3樓 ,徒手及以拖把毆打甲○○,致其受有額頭及左臉紅腫、左眼 瘀青、右肩瘀青、右手兩處鈍挫傷等傷害。 嗣許鈺璇報警 處理,為警查獲上情。
二、案經童葉火、許鈺璇分別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、金門 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童葉展於警詢時供承不諱,核與告 訴人乙○○、甲○○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,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截圖暨通話譯文、錄音光碟、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受 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在卷可稽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二、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、㈠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
安全罪嫌;就犯罪事實一、㈡所為,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。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,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,犯意各別,行為 互殊,請分論併罰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