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618號
FYEV,113,豐補,618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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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18號
原 告 張詹菊瑜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藤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
元,應徵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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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