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585號
原 告 張晁維即翔鋒汽車修護廠
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駿烽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,400元,應
徵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