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572號
FYEV,113,豐補,572,2024070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572號
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
被 告 謝秋足

謝秋碧
謝萬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
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
訴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(下
稱系爭房屋)予以分割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屋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。又原告於民國108
年8月8日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屋,權利範圍為24分之9,拍定價格
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
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