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維修費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3年度,476號
FYEV,113,豐小,476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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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476號
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添
訴訟代理人 黃秀雯
被 告 張瓊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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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