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63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羅啟帆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郭政穎
郭克明
郭何玉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5,5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