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2年度,637號
FYEV,112,豐簡,637,2024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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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637號
原 告 郭政穎
郭克明
何玉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娜羽
被 告 羅啟帆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
月1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中主文第5項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,餘由原告負擔」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原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,餘由被告負擔」。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蔡伸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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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