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420號
FYEM,113,豐簡,420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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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豐簡字第4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馬國強

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(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84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馬國強犯恐嚇公眾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。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以手機撥打專線恫稱市政 府內有炸彈之詞,已使臺中市政府相關人員心生畏懼,對社 會治安自造成影響,所為實屬不當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,態度尚可;並被告前有放火燒燬建物未遂罪,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4年之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,及本件之犯罪情節、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暨衡其 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 23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151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



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之事恐嚇公眾,致生危害於公安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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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