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調字,113年度,112號
HUEV,113,虎簡調,112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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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虎簡調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江云
廖奕麒
廖成奕
廖彥帤
廖芊
廖麗麒
廖品
共 同
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
相 對 人 東亞產業無限公司(已被廢止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並起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被繼承廖宏相原名廖國和) 前與相對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,由廖宏相向相對人購買坐落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○00000○00000○地號土地(即重測後新 西段326、325、334等地號土地,下稱系爭3筆土地),廖宏 相已依約付清價款,惟被告迄未移轉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予 廖宏相,嗣廖宏相死亡,由聲請人共同繼承,爰依買賣契約 、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將系爭3筆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聲請人公同共有。因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 106年8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7970號函廢止在案,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,應行清算,並於清算 範圍內,視為尚未廢止。又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通知聲請 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,惟聲請人迄今已 3個月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到院 進行調解。是本件調解之聲請,依上開情事,可認為不能調 解,則依上開規定,應逕予駁回。又本件聲請人除聲請調解 外,並有起訴之意,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 ,故本件後續應移由本院民事普通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



併予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廖千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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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亞產業無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