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原簡字,112年度,84號
HLEV,112,花原簡,84,2024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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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花原簡字第84號
原 告 陳光榮

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拉卡.巫茂

陳秀蘭
陳秀美
兼 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兩造共有坐落如附圖一所示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,
應依附表(一)所示結果分配予各共有人。
兩造共有坐落如附圖二所示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,應依
附表(二)所示結果分配予各共有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被告同
意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
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,並未將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列入本案請求分割之訴訟標的範圍內,經被告拉卡˙巫茂
辯該段000地號土地亦應一併列入分割後,經原、被告均表
示同意下(卷157-158頁)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原告所為
訴之變更追加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依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3
月28日鳳地複數字第017600號、第017700號(即本判決附圖
一、附圖二)所示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0地號土
地(以下合稱系爭○○段土地)為兩造所共有,而各共有人應
有部分各1/5,均係於民國89年後因繼承取得,不受農業發
展條例不得分割之限制,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
形,且共有人間亦未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,僅無法達成分割
協議,原告自得起訴請求分割。又為求公平起見,原告請求
將本判決附圖一所示(D)部分土地由原告取得,其餘(A)、(B
)、(C)、(E)部分土地則分別由被告陳秀珠陳秀蘭、陳秀
美、拉卡˙巫茂取得(卷131頁);另本判決附圖二部分,則
請求將本判決附圖二所示(D)部分土地由原告取得,其餘(A)
、(B)、(C)、(E)部分土地則分別由被告陳秀美陳秀蘭
陳秀珠拉卡˙巫茂取得(卷133頁)。嗣因兩造無法取得共
識,故同意鈞院以抽籤方式進行分配,並同意獲得土地面積
較小之人,不須其他共有人以金錢方式找補(卷247-248頁
、258-262頁)。
二、被告拉卡˙巫茂則以:就原告所提系爭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分
割方法部分,沒有意見(卷88頁)。另就原告一開始所提系
爭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,將使種植面積變長,而
難以耕作,且其中1/5是由我母親在使用,使用時間近20年
。故提出另一方案即由被告拉卡˙巫茂取得系爭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,並放棄系爭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分配,嗣因雙方無法
達成共識,故同意以抽籤方式進行分配等語。
三、被告陳秀珠陳秀蘭陳秀美則以: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,
也希望能照原告所提方案進行分配,且不希望以土地對換方
式進行分配,因系爭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都是我母親留下
的祖產,嗣因無法達成共識,故同意以抽籤方式分配。
四、本院判斷如下:
 ㈠按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
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
在此限,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系爭○○段土
地為兩造所共有,且系爭○○段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
分割之情形,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等情,業據其提出系爭
○○段土地地籍圖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萬榮鄉調解委員
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為憑(卷17-35頁)。且經本院函詢
花蓮縣○○地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段○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(卷11
1-119頁),經核該地號土地確係為兩造所共有,故本院依
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。
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
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
為下列之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
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以
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
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。以原物為分配時,因共有人
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,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。
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共有人得請求
合併分割。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4項、第5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,固可由法院自
由裁量,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、利害關係、共有物之性
質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。而共有人
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,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
,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,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,酌
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。查本院行言詞辯論庭時,兩造對
於系爭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應如何分割皆持有己見,而難
以達成協議,經本院諭知兩造是否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系爭
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,兩造當庭均表示同意且無意見(卷
258-259頁)亦同意抽籤結果分配到面積較小之系爭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之人無須再以金錢找補(卷258頁)。又抽籤後再
協調分配之結果如下文字說明(卷260-261頁)及本判決附
表(一)所示:⑴被告陳秀珠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600
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一編號(A)使用地號000面積
472.05㎡土地、⑵被告陳秀蘭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600
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一編號(B)使用地號000面積
532.23㎡土地、⑶被告陳秀美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600
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一編號(C)使用地號000(1)
面積532.23㎡土地、⑷被告拉卡˙巫茂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
017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一編號(D)使用地號0
00(2)面積532.23㎡土地、⑸原告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6
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一編號(E)使用地號000(3
)面積532.23㎡土地。
 ㈢另原告請求分割系爭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,經兩造當庭協
調後自行分配之結果(卷261頁)如下文字說明及附表(二)
所示:⑴被告陳秀蘭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號土地複
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A)暫編地號0000(4)面積8058
.67㎡土地、⑵被告陳秀珠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號土
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B)暫編地號0000(3)面積
8058.66㎡土地、⑶被告陳秀美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
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C)暫編地號0000(2)
面積8058.66㎡土地、⑷原告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號
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D)暫編地號0000(1)面
積8058.66㎡土地、⑸被告拉卡˙巫茂取得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
17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E)暫編地號00
00面積8058.66㎡土地。且兩造就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
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本判決附圖二編號(A)暫編地號0000(4)土
地與其他部分土地相差0.01平方公尺部分,均同意不用再以
金錢方式找補(卷261-262頁)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,請求裁判分割系
爭○○段000、000、0000地號土地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
於原被告所提分割方案部分,則因土地應如何為分割、法院
應決定何種分割方案等,本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裁量而不受
當事人主張所拘束,然本院慮及若以抽籤方式進行分配較能
符合當事人利益及多數意願時,即諭知當事人兩造是否同意
以抽籤方式進行分配,並經兩造均表示同意,爰將抽籤協調
後分配之結果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因共有物分割、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似之事件涉訟,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,法 院得酌量情形,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定有明文。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,性質上係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,以全體共有人參與訴訟為必要,且兩造本可互 換地位,原、被告之別僅具形式上意義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雖於法有據,然被告應訴亦為法律規定而不得不然,且因 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,共有人均蒙其利,實質上無何造勝、 敗訴之分。依前開說明,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部分 ,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,始為公允, 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周彥廷
附圖一、
附表(一):
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面積2600.97平方公尺) (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) 姓名 應有部分 各共有人抽籤協調後之分配結果 陳秀珠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/編號(A)土地 陳秀蘭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/編號(B)土地 陳秀美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(1)/編號(C)土地 拉卡˙巫茂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(2)/編號(D)土地 陳光榮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(3)/編號(E)土地
附圖二、
附表(二):
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面積40293.31平方公尺) (113年鳳地複數字第017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) 姓名 應有部分 各共有人協調後之分配結果 陳秀蘭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0(4)/編號(A)土地 陳秀珠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0(3)/編號(B)土地 陳秀美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0(2)/編號(C)土地 陳光榮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0(1)/編號(D)土地 拉卡˙巫茂 1/5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0000/編號(E)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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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