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163號
KSYV,113,監宣,163,2024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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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

受監護
告之人 甲○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甲○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之監護人。三、指定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R000 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甲○○○財產清冊之人。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負擔。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之母即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於20 多年前即開始精神不穩定,期間並無改善且從去年開始有無 端攻擊他人之情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,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,聲請宣告渠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
㈠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。
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診斷證明書 。
㈢上開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。
㈣親屬同意書。
三、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甲○○○罹患妄想症及失智症,各項生活 無法自理,生活起居需人24小時照顧,且無法恢復,綜此堪 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,准依聲請人乙○○聲請對甲○○○為監護宣告。又聲請人 乙○○願意擔任甲○○○之監護人,丙○○(甲○○○之外孫女)同意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、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合於甲○○○最佳利益,爰選定乙○○擔任甲○ ○○之監護人,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甲○○○財產清冊之人。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吳思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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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