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3年度,263號
KSYV,113,家親聲,263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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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3號
聲 請 人 秦OO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

秦OO

相 對 人 秦OO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甲○○第三韓OO婚後育有聲請人乙 ○○、丙○○二人(合稱聲請人,分則以姓名稱之),相對人雖為 聲請人之父,惟聲請人幼時,相對人稍有不如意或夜歸睡不 著覺,即藉故毆妻虐子,毆打怒罵聲請人,用拳頭揍頭揍臉 、著大皮鞋用腳踹、用力揪擰聲請人耳朵、以粗木棍、橡皮 水管、大掃帚等毆打聲請人,掐聲請人頸部,甚至拿菜刀要 殺聲請人,又當他人面前詆毀稚子人格,逼小孩說自己沒用 ,長期在相對人身體及精神虐待下,心靈飽受摧殘。韓正錦 因14年婚姻受相對人凌辱,以不堪同居虐待提起告訴,於 民國81年5 月27日獲判離婚,因相對人為不適任之父親,法 院將聲請人監護權判給韓OO,相對人自此之後未再與聲請人 聯繫或表達關愛之情,亦未給付任何扶養費,顯有民法第11 18條之1 規定所列情形,且情節重大,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義 務顯失公平。為此,爰依法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 義務
二、相對人經本院通知,未於調查期日到埸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陳述
三、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,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。受扶養權利者,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 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,民法第1114條第1 款、第 1115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受扶養 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 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對負扶 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



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 由未盡扶養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 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,民法第 1118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文。考其立法理由,係在 以個人主義、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,徵諸社會實例 ,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 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 所定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 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,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 務,有違事理之衡平,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, 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,依個案彈性調整 減輕扶養義務。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 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,顯 強人所難,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。是以,民法 第1118條之1 規定將扶養義務從「絕對義務」改為「相對義 務」,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,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 養義務者之權益,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四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有戶籍謄本1 份(本院 卷第17至22頁)為證,首堪認定。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 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,顯示相對人110、111年 度之申報所得為新臺幣(下同)26,213、14,956元,名下有 2筆投資財產總額為24,260元,另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 給付5,494元,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可參,故審酌相對 人前開所得、財產及領取社會補助等現況,可知其現不能以 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,而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,自有受扶養 之必要;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,為法定扶養義務人 ,相對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,聲請人依法自應負擔扶養義務
(二)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韓OO於婚姻存續期間,常虐待韓OO及 聲請人、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,且於81年離婚後長期 未善盡扶養義務等情,業據證人韓OO到庭證稱:聲請人二人 年幼時,相對人時常毆打聲請人二人,會用拳頭、掃帚、木 棍、水管打小孩,另外會用腳踢小孩,並用菜刀作勢要砍小 孩,也會掐聲請人二人的脖子,並且擰二人耳朵,讓他們的 耳朵瘀血。相對人會逼小孩當眾說自己沒有用,會當眾羞辱 小孩。在離婚前,相對人沒有扶養照顧聲請人二人,都是由 我照顧;離婚之後,相對人完全沒有給付扶養費照顧小孩, 都是由我照顧等語。本院參以證人韓OO證述之經過為渠與兩 造同住一處期間之經歷,且渠之證述有關相對人經常不當體



罰聲請人、精神虐待聲請人、甚少扶養或照顧聲請人等事實 大致相符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1年度婚字 第100 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,堪認證人韓OO證述之上開內容 應可採信
(三)準此,本院綜合參酌上情,認相對人前揭行為對於聲請人成 長過程之人格、心智、身體、學業發展均有重大影響,終至 父子形同陌路。從而,綜合前情,堪認相對人上開施暴行為 及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均屬重大,倘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扶 養義務之責,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,聲請人依民 法第1118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 之扶養義務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高建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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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