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501號
KSYV,113,家補,501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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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501號
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
丁○○

甲○○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
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;次按
請求分割遺產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原告起訴時
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,按
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。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就被
繼承李郭金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,協同原告辦理繼承登記
;聲明第2項則請求分割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上開
兩項聲明其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,即均為請求法院分割遺產,是
應依上開聲明第2項計算其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。又原告起訴請
分割繼承李郭金葉遺產,各項遺產之價額如附表所示,
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204,977元。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
例1/4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,244元(計算式:3,20
4,977元×1/4=801,24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8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姚佳華
附表:
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(新臺幣)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(面積:36,9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:98/000000) 0,489,520元 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(面積: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:1/2) 541,500元 3 土地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(面積: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:1/2) 441,750元 4 建物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(門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3樓之3;權利範圍:全部) 575,8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5 建物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(門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;權利範圍:1/2) 138,000元 6 存款 岡山郵局 18,407元 共計:3,204,97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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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