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94號
KSDV,113,除,194,2024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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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魏文瑄(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)

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 過調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,於112年11月17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至113年4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,至今無人申報權利,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 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無誤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程序費用之負擔: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紫瑄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-ND-000000-0 股票 1 1,000 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-ND-000000-0 股票 1 1,000 3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0000-0 股票 1 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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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