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91號
KSDV,113,除,191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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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1號
聲 請 人 賴宏榮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等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,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。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 ,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佳蓁

附表:     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/ND/0000000-0000 股票 2 2000 已更名:得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/NX/0000000 股票 1 620 已更名:得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/NX/0000000 股票 1 530 已更名:得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/NX/0000000 股票 1 315 已更名:得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/NX/0000000 股票 1 485 已更名:得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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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