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0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古品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火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
,本件依上訴聲明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26,8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0,245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
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鈺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