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66號
原 告 黃芳美
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
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
陳名岸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
上午9時40分,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
法 官 陳筱雯
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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