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09號
KSDV,113,補,809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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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09號
原 告 廖志賢
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 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應 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 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8,320元。 理由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,320元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,應予補正。 2 提出被告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略)。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載住所址不同,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)1份,俾供分別按址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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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