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0號
KSDV,113,補,50,202407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0號
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


訴訟代理人 蔡雨
被 告 顏華成
顏村旺
顏金葉
顏錦菊
顏湘琳
顏守信
顏守宏
顏美玲
顏秀卉
顏鳳
顏禾
劉翠月
顏奕霆顏震杰

顏廷羊即顏冠翔

唐逸昌
唐秀鳳

唐秀娥
唐秀美
詹弘琦
唐秦趂
唐秀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,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;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



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,家事事件 法第2條前段、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乃法律規 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,縱 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,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。而代位 分割遺產訴訟,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,被告並得以被 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,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, 應屬家事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復按,因繼承回復、遺 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 係所生請求事件,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 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 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原以「申○○、寅○○、唐顏金蓮辰○○己○○○未○ ○、子○○癸○○午○○卯○○酉○○、壬○○、辛○○巳○○○○○ ○、丑○○○○○○」等人為被告,嗣因唐顏金蓮早於起訴前之民 國100年5月17日即死亡,乃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前具狀變更以 其繼承人即「戊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庚○○唐秦趂、 丙○○」為被告,合先敘明。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顏李抄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市○鎮區○○段○○段 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均為181/10000)及其上同 段1013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全部)由被告繼承而公同共有, 原告為顏廷羊之債權人,爰代位顏廷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 語,揆諸前揭說明,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 丙類家事事件;因被繼承人顏李抄所遺遺產即前揭不動產所 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,揆諸前揭規定,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志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