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免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職聲免字,113年度,60號
KSDV,113,消債職聲免,60,2024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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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王宏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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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相對人即債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〔原花旗(台灣)
權人 商業銀行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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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羅雅齡
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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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對人即債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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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達處所:南港○○○0000○○○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莊凱婷
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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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王宏財不予免責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消債條例)第132 條定有明文。惟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 3 條、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,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外,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
二、經查:
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聲請更生,經本院於111年8月3日 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;因更生方案 未獲可決及認可,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;因清算財團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及債務,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(下同)0 元,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清 算程序終止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。又本院函詢 債權人陳述意見,債權人未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。 ㈡消債條例第133條
1.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,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 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普通債 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,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,不在此限。
 2.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債務人免責前,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,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,適於清算程序者,作為 清算程序之一部;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,消債條例第7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因此本件債務人於更生轉清算程序之情 形,認定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之時。
 3.債務人於111年8月3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情形 ⑴從事臨時工,每月收入約25,000元至26,000元,113年1月起 在漢特豪有限公司任職,擔任技術員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 ,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,據其陳明在卷(本案卷第81、138頁 ),並有在職證明書(本案卷第97頁)、薪資袋(本案卷第99頁 )、存摺交易明細(本案卷第101至103頁)、勞保局被保險人



勞保資料查詢(本案卷第21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 第47頁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第49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(本案卷第51頁)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(本案卷第43頁)在卷可稽。
 ⑵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(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),而111、112、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為14,419元,其1.2倍為17,303元。因其並無房屋租 金支出,應扣除相當於房屋費用支出所占比例約24.36%後之 金額為13,088元。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19,000元至20,000元 (本案卷第138頁),並無提出高於基準之各項目金額及證據 ,並非可採,仍應以13,088元計算。
 ⑶債務人雖主張扶養父親王順興,每月支出扶養費6,000元云云 (本案卷第138頁),但其父親每月領有勞保老年年金11,543 元,且有定存數百萬元,有存摺封面及內頁(本案卷第105至 115頁)、存單(本案卷第117至123頁)在卷可稽,足認其父親 收入、資產足以維持生活,並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,因此 該部分之主張,並非可採。
 ⑷綜上,債務人於開始更生後之113年度每月工作收入約30,000 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,088元,仍有餘額。 4.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(109年1月至110年12月)之情形 ⑴109年1月至110年12月,從事臨時工,月薪25,200元;偶而回 家向父母親拿錢,平均每月1,000元;前於109年4月24日、1 10年6月4日各受領行政院核發30,000元補助等情,有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(更卷一第5至7頁、更卷二第9至11頁)、 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卷一第33至35頁)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函(更卷一第46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卷一第 93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更卷一第45 頁)、存簿(更卷一第134至137、242至244頁)、在職證明 書(更卷一第124頁)、昆輝金屬工程行函(更卷一第220頁、 更卷二第13頁)在卷可稽。則其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688 ,800元(25,200×24+1,000×24+30,000+30,000=688,800)。 ⑵關於必要生活費用,其主張每月支出14,285元(無房屋租金) ,而109年度至11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各 為15,719元、16,009元,因無房屋租金支出,應扣除相當於 房屋費用支出所占比例約24.36%後之金額依序為11,890元、 12,109元,債務人主張之金額,並無提出高於上開基準之證 據,並非可採,仍以上開標準計算,合計二年之結果為287, 988元(11,890×12+12,109×12=287,988)。 ⑶至債務人主張聲請前二年有扶養父親云云(本案卷第85、138



頁),與先前111年1月30日具狀陳稱父親足以維持生活,請 法院准予刪除扶養父親之必要性等語(更卷一第181頁背面) 不符,況其父親有幾百萬元之定存,已如前述,亦有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函(更卷一第191至193頁)、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回函(更卷一第194至217頁)存卷可 考,並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,因此其扶養主張,顯非可採 。
 ⑷綜上,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688,800元,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287,988元,尚餘400,812元。  5.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0元,低於該餘額400 ,812元,因此,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, 應可認定。
㈢消債條例第134條
1.債務人雖陳報毫無清算財團財產,惟其名下有金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金棠公司)股票,財產總額167,500元,此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(本案卷第35、39、4 3頁)。經債務人辯稱之前曾在金棠公司工作,公司有分股票 給員工,但離職時公司說不能賣給同事,基層員工認為是空 頭支票,所以離職後就沒有理會有股票這件事等語(本案卷 第139頁)。而本院經發函向金棠公司確認股票價值(本案卷 第145頁),經股務代理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覆稱 :債務人本人持有金棠公司股票共16,750股,股票張數共18 張,均為實體股票,因金棠公司非公開發行,目前市價為0. 4572元,且自債務人持有金棠公司股票以來,公司均未配發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情(本案卷第175、187頁),堪認債務 人所持股票價值不高,難以變賣換價,因此債務人不以為意 而未陳報股票資產,難認有故意隱匿應屬清算財團財產或故 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形。 2.債務人自107年1月1日至113年5月8日並無出入境紀錄,有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參(本案卷第19頁);亦無任何 保單,此有列印日期為113年7月4日之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 果表可佐(本案卷第183至185頁)。而各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證 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事由,本院職權 調查結果,尚無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之情事。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,應不予 免責。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,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 定程度後,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(如附錄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
附錄




一、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: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
  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 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 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  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
 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 務,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% 以上者, 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。
二、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,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 應受分配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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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特豪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豪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