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13年度,480號
KSDV,113,審訴,480,2024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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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480號
參 加 人 蔡穎育
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紀力瑋與被告陳冠宏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聲
請參加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惟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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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