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8480號
KSDV,113,司票,8480,2024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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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480號
聲 請 人 陳光志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麒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(何年何月何日?)

二、釋明得請求年息10%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依票據法第28條
,只能請求年息6%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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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