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80號聲 請 人 陳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麒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(何年?何月?何日?) 。二、釋明得請求年息10%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依票據法第28條 ,只能請求年息6%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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