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蘇美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旭岩(原名:劉東曄)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
二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(台端所附契約書非本件聲請之土地
及建物)。
三、釋明事實及理由所載債務人於108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30
0萬元是否為誤載(與台端所提供本票記載不同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