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81407號
KSDV,113,司執,81407,2024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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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1407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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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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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賓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國賓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,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,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七股區,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查,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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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