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003號
KSDV,113,司促,14003,2024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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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
債 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


債 務 人 李重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零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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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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