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986號
KSDV,113,司促,13986,2024073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8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張凱緯(原名張凱幃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% (年息) 001 33,105元 113年7月11日 14.5 002 72,202元 113年7月11日 14.51 003 182,616元 113年7月11日 15 004 12,012元 113年7月11日 6.5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