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827號
KSDV,113,司促,13827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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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阮郁馨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點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
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5,5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(二)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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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