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435號
KSDV,113,司促,13435,2024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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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施政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元
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
號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
權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施政峰 於094年05月06
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
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
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相關規定,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
息百分之19.71(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百分之15)。(三)債
務人施政峰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3,357元,雖
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釋明文件:歷史交易查詢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
用卡約定條款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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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