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326號
KSDV,113,司促,13326,202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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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周慶順律師即方進易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方進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
零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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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