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189號
KSDV,113,司促,13189,2024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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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債 務 人 吳振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
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振廷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113年0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
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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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