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180號
KSDV,113,司促,13180,2024071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莉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務人龔莉雯住所地係於屏東縣崁頂鄉,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