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069號
KSDV,113,司促,13069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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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柯靖芳(原名:柯美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壹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一、緣相對人柯靖芳
柯美足分別於(一) 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
高以新臺幣100,000元整為限。按年息18.25%固定計算之利
息,每月結算乙次,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(為實
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)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
未清償之本金金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
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
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.00%計付。及於(二) 民國99年1
0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
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
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,於
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
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最高收取3個月。二、上開
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0,910元整,其餘部份詳如附表
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
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
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
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。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卡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6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,148元 柯靖芳(原名:柯美足) 其中新台幣98,324元自民國99年6月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104,148元 柯靖芳(原名:柯美足) 其中新台幣98,324元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76,762元 柯靖芳(原名:柯美足) 其中新台幣63,268元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19.71 002 新臺幣76,762元 柯靖芳柯美足 其中新台幣63,268元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毋庸具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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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