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642號
KSDV,113,司促,12642,2024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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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夏春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夏春林於民國108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6月28日止累計91,483元正未給付,其中87,601元為本金
;3,78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夏春林於民國111年03月18日向債
權人借款1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
8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137,86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
0,710元為本金;5,86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601元 夏春林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0710元 夏春林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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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