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484號
KSDV,113,司促,12484,2024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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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張宏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宏洋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6月25日止累計497,433元正未給付,其中483,295元為本
金;14,04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宏洋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
債權人借款458,316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
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381,456元正未給付,其中
369,081元為本金;11,682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4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3295元 張宏洋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69081元 張宏洋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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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