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378號
KSDV,113,司促,12378,2024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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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陳聰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
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業奉行
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
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,更改名稱為「元大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」(證一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
先敘明。(二) 債務人陳聰榮 於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(原大
眾銀行)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
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
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。(三)
債務人陳聰榮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70,658元,但於
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,雖
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、應收帳
款入帳明細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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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