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058號
KSDV,113,司促,12058,2024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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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雪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 惟債務人連雪琪已於112年12月21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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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