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
債 權 人 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涵薇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鴒、侯叔江、陳明昌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;債權人之 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鴒、侯叔江、陳明昌發支付命 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㈠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,㈡債務人張秀鴒 、侯叔江、陳明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7月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