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 解 筆 錄
原 告 詹瑞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弄0 號0樓
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
(法扶律師)
被 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(同上)
訴訟代理人 簡佑貞 (同上)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
國113年 7月17日上午 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和解成立,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鄭峻明
書 記 官 洪光耀
通 譯 余堂沈
到庭和解關係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720,551元。
二、給付方式:被告應於113 年7 月20日前匯款至原告之合作金
庫銀行三民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,戶名:詹瑞生。
三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四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五、兩造同意就之前工作期間爭議均成立和解,不再追究,並承
諾放棄相關的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,並同意不刻意就對
造提出行政檢舉。
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無異議並簽名於後:
原 告 詹瑞生
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
被告訴訟代理人 簡佑貞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
書記官 洪光耀
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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