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6號
KSDV,113,勞訴,6,202407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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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
原 告 FICQ CONSTANT JOSEPH康士登)
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
被 告 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

法定代理人 林耀隆
訴訟代理人 楊璧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㈠中關於「原告00年0月00日出生」、四之㈣中關於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00年0月00日出生」、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」。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洪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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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