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雲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黃錦霞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,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9,410,332元(即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11,760,332
元+訴訟標的金額7,65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,344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楊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