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22號
原 告 莊瑞庭
上訴人與聯協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、李佳玲、蔡松家間112年度
訴字第1322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,3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,5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 雯 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