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曾秀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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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曾秀玲自中華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 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 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9號(該 案卷下稱調卷)受理,於112年11月6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 於112年11月24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。
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1.聲請人於110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 、125,592元、22,528元,名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均0元。 2.其為00年00月出生,110年10月至11月任職於故鄉市場調查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故鄉公司),兼職電訪員,薪資各4,880 元、7,120元;111年1月至7月領有安心上工收入分別為12,2 11元、6,720元、6,017元、13,440元、13,440元、13,440元 、13,440元,共92,241元;111年8月至112年1月擔任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(下稱勞工局)臨時工作津貼人員,薪資依序為24
,803元、25,200元、24,528元、24,864元、25,200元、22,5 28元;111年4月15日於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領有校園分享 演講報酬400元(清卷第107頁);111年度申報高雄市鳥松區 公所之臨時工薪資200元;自稱有取得大陸地區心理諮商專 業,因此在臺灣從事協談工作,每月約取得對價8,000元; 郵局帳戶於111年12月31日起至000年0月間幾乎每月均有1,0 00元存入為協談個案黃茂宏所匯(清卷第279頁)。 3.自110年1月29日起每月領有租屋補助3,600元、111年10月起 每月4,320元;111年2月至12月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3,772元,112年1月起迄今改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資格,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,879元,113年調整 為每月4,164元;112年4月起至12月每月領有行政院250元補 助(113年已無領取);112年4月2日領有全民普發6,000元、1 12年10月6日領有重陽禮金1,500元;成年子女除給聲請人生 日禮金外,無能力提供扶養費(清卷第195頁);郵局帳戶111 年9月16日由陳駿緯存入79,454元是之前投資陳先生之建設 公司回饋金(清卷第195頁)。
4.上情,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(調卷第23-27頁)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(清卷第263頁)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 清卷第189-193頁)、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19頁)、戶籍謄 本(清卷第145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調卷 第29-32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清卷第183-184、 209-212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(調卷第11-15頁)、信用報告(清卷第93-96頁) 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43、265-270頁)、租金補助查 詢表(清卷第47頁)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(清卷第187頁) 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清卷第55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清卷第61頁)、健保投保記錄(清卷第 97、213-215頁)、存簿(清卷第99-115、201-207頁)、高 雄市政府函(清卷第117頁)、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函(清卷第12 1頁)、故鄉公司回覆(清卷第63頁)、勞工局函(清卷第85-87 頁)、收入切結書(調卷第33頁,清卷第197-199頁)、父母親 除戶戶籍謄本(清卷第147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 所書函(清卷第185頁)、母親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、109年-1 10年各類所得清單、查復表等(清卷第233-247頁,顯示母親 無遺產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(清卷第249-253頁) 、113年5月15日電話紀錄(清卷第254之1頁)、113年6月19日 調查筆錄(清卷第277-280頁)、聲請人補正狀(清卷第89-91 、181、189-195、231、271、307頁)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函(清卷第225-227頁)等附卷可參。 5.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及財產情況,爰以聲請人每月平 均收入(含協談工作收入、租金補助、老人生活津貼)為16,4 84元【計算式:8,000+4,320+4,164=16,484元】評估其償債 能力。
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3,315 元(有房屋租金7,200元,調卷第10頁,清卷第278頁),並提 出租約、LINE對話紀錄(清卷第123-143頁)為證。按債務人 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為14,419元,1.2倍即17,303元。聲請人主張 未逾此範圍,尚屬合理,應予採計。
㈣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6,484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13, 315元後,尚餘3,169元。而其目前負債總額約3,111,749元 (調卷第19、91、83、61、69頁),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 果,至少約須82年(計算式:3,111,749÷3,169÷12≒82)始能 清償完畢,堪認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清算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