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862號
KSDM,113,附民,862,20240717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62號
原 告 黃宜婷

被 告 孫鏡豐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367號),經
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;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玆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,而具再開 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和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