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771號
原 告 陳洪秀春
被 告 林慶偉
鄭宗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3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
法 官 洪韻筑
法 官 葉芮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