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296號
KSDM,113,聲,1296,2024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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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96號
聲明異議人
即受 刑 人 王荏玄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,不服臺灣高雄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112年度執緝字第1207之1號),聲
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。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。惟所稱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」,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, 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,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之可言。又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換發指揮書,倘 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,固許受刑人聲明異議,以為救濟 ,然此必須檢察官已依法為否准之決定者,始得為之。三、經查:
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荏玄(下稱受刑人)前因不能安全駕 駛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54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,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官(下稱高雄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度執緝字第120 7號指揮執行。嗣因受刑人無力繳納上開罰金2萬元,檢察官 乃開立112年度執緝字第1207之1號指揮書,執行上開罰金2 萬元之易服勞役20日,期間為民國113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7 日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足證 受刑人上開案件業已確定,具有實質之確定力,高雄地檢署 之檢察官依照確定之判決據以執行,其執行指揮本無違法或 不當。
 ㈡受刑人雖提出本件書狀,請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換發112年度 執緝字第1207之1號指揮書,將上開易服勞役之執行期間延 至其另案有期徒刑8月之執行完畢後,而高雄地檢署考量受 刑人確有另件不能安全駕駛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,由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(下稱屏東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7號



執行,高雄地檢署認由屏東地檢署決定為宜,遂將受刑人之 本件書狀轉予屏東地檢署,而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本件書 狀後,又將之轉至本院等節,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 錄查詢表存卷足據,可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迄今仍未針對受 刑人請求換發指揮書之請求為准否之決定,則受刑人逕向本 院提出聲明異議,應屬無據。
㈢綜上所述,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7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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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