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1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即
受 刑 人 史侑恩
具 保 人 史振忠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
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史振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史侑恩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,前經具保人史振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 後,由法院釋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 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 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,被告聲明上訴,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判決上訴駁 回,被告仍不服上訴,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3 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。茲因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(下稱臺南地檢署)代為執行時,被告經合法傳喚、拘 提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使被告到案執行,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 達證書、臺南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。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,足見 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